人民網評:讀懂典型案例的深意 推動新時代法治進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正式發布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案件涵蓋侵害英烈名譽榮譽刑事第一案、“10·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民法典“自甘冒險”適用第一案、“人臉識別”第一案、綠孔雀預防性保護公益訴訟案等。
無一例外,這十大案件都屬于影響性訴訟。所謂影響性訴訟,簡單來說,就是指影響法治進程、檢驗法治原則,具有較大社會影響,乃至制度性意義的訴訟個案。
從形式上來看,諸多“第一案”無疑是影響法治進程的最醒目個案,比如涉及康美藥業的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2016至2018年間,康美藥業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的實施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性質特別嚴重。2020年3月,修改后的《證券法》明確規定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2021年11月,廣州中院判決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約24.59億元,賠償金額創下了國內A股市場同類案件之最。康美藥業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例,充分肯定了我國第一起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示范意義,對中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與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法治里程碑意義。
相比之下,綠孔雀預防性保護公益訴訟案則是檢驗法治原則的生動實踐。2017年,北京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稱,紅河某水電站淹沒區系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瀕危物種綠孔雀的棲息地。該水電站一旦蓄水,將導致該區域綠孔雀存在滅絕的可能。一般來說,判決要從實情出發,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環境破壞只是一種重大風險,并沒有真實發生,侵害情形尚不明確。不過,《環境保護法》明確了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法治原則。考慮到涉案水電站的淹沒區構成綠孔雀在生物學上的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昆明中院基于法治原則作出一審判決: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該水電站建設項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
正義不可缺席,罪刑終有法定。從迄今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貪官賴小民,到讓人不忍重提卻又難以釋懷的“百香果女童”,從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和愛國精神的博主“辣筆小球”,到因為“刷臉”而“刷”出“數字經濟背景下人臉識別糾紛第一案”的郭兵,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平等而又公正地對待著每一個當事人。而經由對這些影響性訴訟的關注、傳播和研討,一起影響性個案,就是一堂法律公開課,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也告訴后來者在遇到類似案件時應該向左,還是向右?是前進,還是調頭?
法治的進步,從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這十大案件只是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滄海一粟,卻深刻反映著中國法治的巨大進步。進一步來說,這十大影響性訴訟背后還有著大量的、普通的、瑣碎的個案。個案,是法治關懷的細微落腳點,是法治不斷進步的增長點,更是撬動中國依法治國的支點。這些個案,與廣為關注的十大案例一起,發生在中國日常的司法運作中,在你我他之外,又在你我他之中,共同推動著中國法治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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