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山東連云港“藥神案”二審宣判,一審法院認定的銷售假藥罪被改為非法經營罪,14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均有所減輕,另有1人被判無罪。這起因代購、銷售印度仿制抗癌藥引發的刑案,因與電影《我不是藥神》情節相似,被稱之為連云港“藥神案”。
《我不是藥神》上映引發社會關注后,現實版“藥神案”紛紛浮出水面。隨著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曾以銷售假藥罪判決的上海“藥神案”,后改判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相比一審判決結果,改判后的懲罰明顯減輕。連云港“藥神案”二審宣判,是“藥神案”改判的又一個典型案例。
上海、連云港兩地的“藥神案”改判,突出彰顯了我國法治進步。過去,因《藥品管理法》中有涉及假藥的相關規定,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決可以理解。但把能為患者“續命”的、境外合法上市的靶向藥認定為假藥,既不符合這類藥品真實情況,也與公眾認知存在偏差,還忽略了患者感受,所以修改法律規定是必然要求。
去年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刪除了原來“按假藥論處”的相關條款,這就不把代購、銷售的印度仿制抗癌藥等同于假藥,使我們的法律規定更科學更符合實際。此外,法律還明確規定,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由此,“藥神”不再受到重罰。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既給了司法機關審理“藥神案”的法律依據,也給了法律代理人、當事人重新辯護的理由。這類案件紛紛改判,不僅減輕涉案“藥神”的處罰,給患者心理安慰,還會喚起公眾對法治的敬仰,提升司法公信力,這都是法治進步帶來的積極效應。
以連云港“藥神案”為例,二審改判之后,多名被告人不但刑罰減輕,而且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不過,這些被告雖然不會以銷售假藥罪被懲罰,但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并從中獲利,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構成非法經營罪。
這類“藥神案”帶來至少兩方面的提醒。一是有關方面應加快審批、進口更多境外合法上市的新研發抗癌藥和仿制抗癌藥,以切實降低癌癥患者的用藥負擔。一旦患者可以從正規渠道買到價格合理、安全有效的進口抗癌藥,自然不會從不正規的“藥神”手中去購買廉價抗癌藥。2018年以來,有關進口抗癌藥的好消息不斷,如零關稅、政府集中采購、納入醫保報銷目錄、加快創新藥進口上市等等。以17種抗癌藥納入醫保報銷目錄為例,這些藥品與平均零售價相比,平均降幅達56.7%,可大大減輕患者用藥負擔。
二是民間“藥神”也應規范經營進口抗癌藥。雖然修改法律后“藥神”不會再以違反銷售假藥罪被判,但如果經營不規范,也會涉及非法經營、走私等違法問題,仍難逃法律懲罰。從規范市場、保障患者合法權益角度來說,有關執法部門對于違法銷售印度仿制抗癌藥,仍有治理必要。
至于如何懲罰違法“藥神”,既要從非法經營、走私等角度來審視,也要準確理解并適用新《藥品管理法》第124條規定,即“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