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廣東佛山順德區法院依法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以3792萬元為起拍價,對一處查封房產進行公開拍賣,共14人報名競拍。其中盧某(女)點擊加價1869次,直接從第五輪競價的3832萬元加價到2.2522億元,較評估價5416.4萬元高出1.71億元,競買到房產后卻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剩余價款……近日順德區法院對盧某處以罰款10萬元、司法拘留15日,所交納的保證金750萬元不予退還。(相關報道見A8版)
不但750萬元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還被處以10萬元罰款和15日拘留,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不是真心購買房產而是惡意競拍,致使本次拍賣活動流產,盧某落得如此下場也純粹是咎由自取。
值得注意的是,同普通拍賣一樣,一些網友認為不予退還保證金理所當然,但對另外處以盧某10萬元罰款和15日拘留的司法處罰感到不解。其實,這樣的處罰完全合法正當。因為,司法拍賣在與普通拍賣具有共同特征的同時,也具有一些獨特特征。
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公開處理執行財產、實現執行目的的活動。與普通拍賣不同,司法拍賣還具有司法性質,屬于執行活動的一部分。一些妨害司法拍賣的行為,就可能同隱匿、毀損執行財產、擾亂法庭秩序等行為一樣,構成違法犯罪。
盧某之所以會受到處罰,就在于她并不是正常競拍后反悔,而是通過點擊加價1869次,直接從3832萬元加價到2.2522億元,使得其他競價人望價興嘆自己又不真心購買,明顯屬于故意造成流拍的惡意競拍,故意妨害司法拍賣。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司法,即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五項也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對于這種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而且,《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盧某同時處以罰款和司法拘留是合法的。且其點擊加價1869次,直接從3832萬元加價到2.2522億元的行為顯屬惡劣,頂格處罰也是合理正當的。
很多人只對刑事訴訟心生敬畏,不把民事訴訟當回事,就在于認為不能把其怎么樣,以至于對抗法院調查與執行、擾亂法庭秩序、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等違法現象頻頻發生。因此,有必要通過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樹立民事訴訟的權威,使人們對民事訴訟也嚴肅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