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今天正式施行。《解釋》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近年來,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依法嚴懲網絡犯罪,切實維護網絡安全,對于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是,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在實踐中存在認識分歧,繼續司法解釋予以細化明確。
此次兩高出臺《解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刑事司法職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加大對涉民生犯罪懲治力度的一項重要舉措。
《解釋》的公布施行,將有力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范網絡犯罪。比如,根據《解釋》,泄露用戶通信內容500條以上可入罪;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構成犯罪;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屬犯罪。鑒于網絡犯罪相當程度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解釋》還專門規定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即“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這對犯罪分子將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嚴懲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事關億萬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此次兩高出臺《解釋》,必將為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提供更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將促進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