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掃黑辦日前在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政策文件公布。其中明確規定,違法發放高利貸,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就在同一天,杭州警方對51信用卡有限公司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涉嫌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開展調查。而且,杭州警方在通告中強調,是“接上級部門線索傳遞”。這也意味著,51信用卡的問題,可能不像其創始人在道歉信中說得那么輕松,不排除與掃黑除惡行動打擊非法放貸相關。
在法律界人士的共同認知里,如果不考慮放貸后暴力催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進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僅就發放高利貸行為本身而言,此前并不認為構成犯罪。最高法也曾在裁判文書中強調,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要件。
這是因為,在對發放高利貸行為定罪量刑依據尚不充足的情況下,刑法應當堅守謙抑性品質,嚴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將此類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公布后,“發放高利貸不是犯罪”的歷史,無疑將就此終結。這是個很大的改變,也是基于打擊非法放貸的現實需要。
根據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年利率24%以下的借貸利率合法有效;24%到36%的部分屬于自然債務,債務人愛還不還,法院既不支持亦不保護;但是,超過36%的部分是無效的,就算債務人歸還后反悔,也可以要求返還不當得利。這就是實際利率超過36%的高利貸,此前唯一的法律后果。但在今后,除了在民法上無效,還可能在刑法上構成犯罪。
罪與非罪的邊界,關鍵在于實際利率是否超過36%。如此界定是因為,法律既要打擊非法放貸,也要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同樣,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也不屬于非法放貸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
不僅如此,實際利率超過36%的高利貸,入罪還需滿足“情節嚴重”的條件。以個人放貸為例,要么放貸數額累計達到200萬元,要么違法所得累計達到80萬元,要么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50人以上,要么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滿足其中一項即屬于“情節嚴重”,將被追究刑責。
顯然,發放高利貸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入罪標準是具體而明晰的,對那些以高利貸牟利的個人和單位而言,卻是有效的法律震懾。無論是小額借貸公司,還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再也不能以外包催債業務等方式逃避法律風險,因為發放高利貸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犯罪。
高利貸入罪符合民意期待,也是各國通常做法。高利貸問題長期存在,明確罪與非罪的標準,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受到侵害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