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萍鄉農商銀行發布的一則催款通知惹來爭議。為催逾期未還助學貸款,這則通知公布了141名大學畢業生的姓名、學校、逾期金額、住址等,逾期金額最低3.47元,最多11890.96元。據悉,該催收名單發布后,不少人還了錢。
毋庸置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作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大學生,既然與銀行方面簽訂了助學貸款,就得恪守信用,如期如數履行合同約定。縱然因種種理由還不起錢,也不能一拍屁股走人了事,因此,其欠錢不還行為不僅應受道德譴責,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涉事銀行顯然無權毫無保留地公開欠款學生的所有信息,這種做法非常不妥,甚至涉嫌侵權。
如前所述,欠債還錢作為最樸素的正義觀和善惡觀,理當成為每一個人的底線。作為大學生,在較為困難的時期享受了助學貸款,更應心存感恩,盡量及時足額還款,即便不能歸還,也應和銀行說明情況。即便有的學生逾期金額僅有3.47元,也屬于失信行為。如果銀行提起訴訟的話,學生難免承擔敗訴責任,并有可能成為“失信老賴”,就業、出行等正常社會活動將受到限制。
然而應強調的是,學生欠賬固然有錯在先,銀行屬于受害者,但這不代表其可以將涉事學生的個人信息毫無保留地加以公開。要知道,銀行與學生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不是執法機關與執法對象的關系。銀行發放貸款后,學生逾期拒還屬于違反合同的行為,受民事法律調整。銀行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并要求學生承擔逾期的違約責任。
要知道,公民的姓名、照片、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或公共利益不被公開。現實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公開“失信老賴”的相關信息,倒逼其履行義務。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載明涉案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照片等。
銀行只是民事主體,既非司法機關,也非執法機關,自然無權擅自公開欠債學生個人信息。當然,有觀點認為,逾期還貸或逾期歸還信用卡,都可能進入失信名單,為何不能公布個人信息?這就涉及法治原則問題。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銀行僅可將逾期者的個人信息報告至征信機構,由征信機構加以處置,而非自行公開。即便合同中約定了相應條款,但這種明顯加重學生責任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其實,銀行這種做法之所以欠妥,主要在于其定位不清,有借助強勢地位“霸凌”他人的嫌疑。銀行已經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理當自省改正。更應引起警示的是,在法治社會中,任何社會活動參與者既要信守承諾,在處理糾紛時也應依法而為,不在法律之外尋求救濟,這樣方能呵護規則,不至于陷入“叢林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