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發現有人打著“為失信人員購買機票”的旗號,在網絡上大肆宣傳,稱其平臺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避免失信人員在購票、安檢時被攔截。律師指出,此類人員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經營罪以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4月10日《北京晚報》)
失信的“老賴”被限制高消費,如乘坐民航飛機、高鐵出行,相比其他交通方式費用較高,所以也在針對失信人的“限高令”范圍之內。這對一些“老賴”的工作與生活帶來了很大不便,從而倒逼一些“老賴”不得不盡快履行判決、盡快償還債務。“限高令”對“老賴”財產執行起到了良好的促進效果、倒逼效應。
但從媒體報道來看,一些“黃牛”在網絡上頻頻活動,聲稱可以避免“老賴”購票、安檢被攔截,他們打出的廣告還處處表現出對失信人員處境的“關懷”。據這些“黃牛”稱,加收數百元不等的手續費,就能幫“老賴”成功購買到飛機票或高鐵票。記者使用法院公開信息的一名失信人員的個人信息,通過“黃牛”,確實購買到了一張機票。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對“老賴”形成一種約束效力,由此倒逼他們履約。而代“老賴”買飛機票的“黃牛黨們”,卻讓“老賴”可以輕松擺脫這樣的約束,摘下了套在“老賴”頭上的“緊箍咒”,從而影響了執法效率,讓本就難解的老賴財產執行難問題變得更加難解、更加嚴重。對于“老賴”來說,這將讓他們變得更加肆無忌憚。所以,這種做法是一種“助紂為虐”,也是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嚴重破壞。
代“老賴”買機票,涉嫌了“幾宗罪”:“黃牛”如果修改、篡改了民航系統中的數據,可能會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代“老賴”買機票,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幫助失信人不履行判決和裁定,也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對于“老賴”來說,讓人代買票乘機,也是拒不履行判決和裁定的違法行為。這種踐踏法律底線、幫助失信人“逃出生天”的不法交易,亟待予以遏制。
要讓“老賴”履行判決,要提高法院的執法效率,破解“執行難”問題,就要避免這些“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不法現象。要打擊代“老賴”買機票逃避處罰的“黃牛黨”,對買賣雙方都要予以相應懲處,斬斷背后的利益鏈。這樣才能筑牢法律防線,讓“老賴”無處可賴,從而維護法律尊嚴,有利于構建法治社會,有利于構建社會誠信體系。